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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新修订《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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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群众反映的热力公司在用合同中的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重新修订《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经过和多方代表近一年的沟通,最终拟定《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征求意见稿),近日将面向社会...

根据群众反映的热力公司在用合同中的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重新修订《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经过和多方代表近一年的沟通,最终拟定《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征求意见稿),近日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修订座谈会上,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家供热企业代表及热用户代表现场整理出13条具体修订意见。

根据意见,合同中涉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原条款将被修改。比如:第五条第六款“……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甲方实施……”建议由“应当”改为“可以”,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另外,表述不清的条款将被修改。比如:第六条第二款“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或更名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交纳热费;”建议在这句前增加“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部门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便于消费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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