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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加强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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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从唐山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于9月3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唐山市,下同)将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

9月4日,从唐山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于9月3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唐山市,下同)将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改善市中心区空气质量,普惠民生福祉,增强人民的幸福感。

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实施高污染排放车辆禁限行措施,淘汰高污染车辆,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根本好转,是全市人民高度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35万辆,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24万吨,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我市PM2.5总量的15%左右,仅次于工业污染和燃煤,迫切需要出台相关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共25条,重点对出台《决定》的目的、依据、整治车辆、整治区域、政府和部门职责、整治措施、整治宣传、执法人员违法责任和政府督导、人大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决定》第二条规定,整治车辆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不能稳定达标或有明显可见烟度的国四以下(不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含国二)排放标准机动车,在市中心区行驶的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

《决定》第三条规定,整治区域目前是一环以内。即大庆道(含)—开越路(含)—南湖大道(不含开越路至荷花南路段,含荷花南路至唐丰南路[原名唐安南路]段)—唐丰南路(含,原名唐安南路)—唐丰北路(含,原名唐安北路)—大庆道(含)合围区域内部。

同时,鉴于将来可能扩大整治车辆范围和扩展整治区域,《决定》在第五条中作了授权性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高污染车辆范围和扩展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决定》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对整治措施进行了规范。对高污染车辆的源头管控作出了规定,包括加快淘汰老旧车辆、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强化油品质量监管、推进车辆结构升级和通行证核发等内容。对执法工作作出了规定,包括执法财力保障、高污染车辆数据录入、违法车辆信息共享、禁行标志设置、路检路查、入户抽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执法等内容。

《决定》规定,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决定》对政府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做了相应规定,也明确了人大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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