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百年建筑网> 百年频道>资讯>行业资讯> 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

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

分享到:
评论
摘要:

为深入贯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认真落实《河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2019 年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 号), 加 快推动非电行业绿色发展,进...

为深入贯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认真落实《河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2019 年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 号), 加 快推动非电行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全省(河南省,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钢铁、焦化、水泥、碳素(石墨)、平板玻璃(电 子玻璃)等非电行业提标治理,力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持 续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 型。

二、重点任务

(一)钢铁行业。2019 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 烧结(球团)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 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热风炉烟气颗 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50、150 毫克/立方米;轧钢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 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50、80 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 分别不高于 10、50、200 毫克/立方米。 2. 高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 20 毫克/立方米。 3. 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 8 毫克/ 立方米。 4. 涉及排放 VOCs 的工段和设备,治理措施和有组织排 放标准要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 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 办〔2017〕162 号)文件执行。

(二)焦化行业。2019 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焦化 企业完成提标治理。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 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1. 焦炉烟囱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 度分别不高于 10、30、100 毫克/立方米。 2. 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150 毫克/立方米。 3. 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 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 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表 6 规定。 4. 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 10 毫克/立方米。 5. 完成 VOCs 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 LDAR 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 等相关规范进行。 6. 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 8 毫克 /立方米。

(三)水泥行业。2019 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通用 水泥熟料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生产能力 2000 吨/日及以下、 列入淘汰范围的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1. 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 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100 毫克/ 立方米。 2. 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 10 毫克/立方米。 3. 水泥粉磨工序的烘干窑、立磨烘干的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50、150 毫克/立方米。 4. 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 8 毫克/立方米。

(四)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 年年底前,全省符合 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生产能力 10 万 吨/年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独立用碳素生产线,可不再实 施提标改造。 1. 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 度分别不高于 10、35、100 毫克/立方米。 2. 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 10 毫克/立方米。 3. 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 8 毫克/立方米。

(五)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9 年年底前,全省 符合条件的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 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 8%的条件下,颗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30、150、400 毫 克/立方米。 2. 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 10 毫克/立方米。 3. 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 8 毫克/ 立方米。

(六)电解铝行业。2019 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电 解铝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 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 分别不高于 10、35、2 毫克/立方米。 2. 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 10 毫克/立方米。 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 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位于省 辖市建成区的钢铁、焦化、水泥、碳素(石墨)、平板玻璃 (电子玻璃)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


资讯编辑:季幸 18017665087
资讯监督:汪华 021-26093067

相关阅读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