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办环评〔2018〕24号),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近期我厅(河北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参照环办环评〔2018〕24号文有关环境管控要求,针对“散乱污”企业,提出2020年前实现雄安新区范围内所有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淘汰。但由于工作人员校对有误,将附件1《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要求汇总表》中“雄安新区范围内所有污染工业企业”误打印为“雄安新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在此予以声明更正。对此造成的信息有误深表歉意,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不细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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