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百年建筑网> 百年频道>资讯>行业资讯> 最高院:混凝土公司未开增值税发票,不能成为建筑公司拒付款理由

最高院:混凝土公司未开增值税发票,不能成为建筑公司拒付款理由

分享到:
评论
摘要:

裁判要点 1、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混凝土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开票义务,不能成为建筑公司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2、建筑公司虽在一审答辩时要求混凝土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并未就此提出反...

裁判要点

1、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混凝土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开票义务,不能成为建筑公司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2、建筑公司虽在一审答辩时要求混凝土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法院对其要求混凝土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答辩主张不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简要案情

(2016)最高法民申192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建设集团)与被申请人山东巨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混凝土公司)、一审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明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建设集团明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2011年12月20日,巨能混凝土公司与中顺建设集团明华分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2、巨能混凝土公司向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顺建设集团明华分公司、中顺建设集团支付混凝土货款7035907.5元及违约金。

3、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顺建设集团应支付巨能混凝土公司货款4685035元和违约金468503.5元。

4、中顺建设集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其有权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属于商业活动中税务部门管理范畴,法院不予审查”的认定错误。

5、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卖人的从合同义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的一项税法上的义务,也是双方合同履行中的从合同义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受税收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双重调整。一审法院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商业活动中税务部门管理范畴为由,对中顺建设集团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不予审查的认定有失偏颇,应予纠正。但中顺建设集团并未就该请求提起反诉,所以对中顺建设集团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不应审理。

6、最高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巨能混凝土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均不能成为中顺建设集团履行付款责任的主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中顺建设集团虽在一审答辩时提出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但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故原审判决对中顺建设集团所提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答辩主张不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万方点评:

在混凝土等建材交易中,增值税发票是混凝土企业和建筑公司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支付货款是建筑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仅是混凝土企业的合同附随义务,建筑公司可以要求混凝土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不能以混凝土企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资讯编辑:陈双双 18251838867
资讯监督:汪华 021-26093067

相关阅读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