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日前,防城港市出台了《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若干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开发建设、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建筑占地超出用地红线等问题明确了具体处理办法。
《意见》主要针对6种情况明确了具体的处理办法:一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于个人建房且用地面积≤500平方米,但出让合同未明确容积率的问题;二是房屋实际建设与原土地登记界线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已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四是关于用途不一致、不明确的问题;五是建筑物跨宗地建设问题;六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的住房已转让给个人,且个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但无土地登记手续,个人已取得房产证,现申请转移登记的问题等。
该处理意见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防城港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增强政府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处理意见仅适用于市本级(含防城、港口),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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