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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新规 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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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开发布了《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非4类重点对象”中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开发布了《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非4类重点对象”中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县级政府可为其提供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支持,或按照规定统筹有关财政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

  “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这“4类重点对象”以外的农村居民危房改造工作。

  《意见》指出,“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少数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具体而言,县级政府可为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危房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支持,或按照规定统筹有关财政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扶持方式和标准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确定,但要合理控制农户贷款数额,防止因贷致贫、因贷返贫,且贴息支持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使用财政资金等补助危房户时,补助标准同样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

  其中,享受政府扶持的C级危房改造,只能采取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通过加固可以达到基本标准的,也应当采取加固方式改造;采取加固改造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可以拆除重建,但建新必须拆旧。

  《意见》还明确,对于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或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以及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有能力改造而不改造的等情形,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此外,对具有历史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合院式、干阑式、土库房、土掌房和蘑菇房等传统特色民居,不能“一刀切”简单认定为D级危房。

摘自 新华网 2018.07.10 念新洪


资讯编辑:季幸 18017665087
资讯监督:汪华 021-2609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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